据“济南公安”22日消息,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温馨提示禁放区内不燃放,非禁放区文明燃放。并公布全市禁放地图。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和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公布的禁放区如下:
北宅街道:北起海信研发中心,沿峪川路(松岭路至峪夼路段)、峪夼路(峪川路至峪福路段)、峪福路(峪夼路至 S396省道段)、S396 省道(峪福路至圣水路段)、圣水路向西延伸至与李沧区、沙子口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北九水景区、华楼山景区。
沙子口街道:北起圣水路(与李沧区、北宅街道交界),沿 S396 省道(圣水路至九水东路)、九水东路(S396 省道至崂峰路段)、崂峰路(九水东路至南九水河段)、南九水河(崂峰路至入海口段)向西延伸至与金家岭、中韩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巨峰景区。
王哥庄街道:王哥庄街道驻地(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太清景区、华严寺景区、仰口景区、二龙山景区。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范围为城阳街道、流亭街道全域,夏庄街道部分区域(除山色峪8个村、南屋石老村址、少山、华阴(王沙路东侧)、王家曹村、冷家沙沟村、李家曹村、中曹村、辛家曹村、张家沙沟村、李家沙沟村、西石沟村、新民村、贾家营、郝家营、东宅子头、成平路以东铁骑山路以北以外区域),惜福镇街道部分区域(除棉花、书院、东葛、西葛、东铁、西铁、演礼、霞沟、科埠、傅家埠、超然、宫家村、青峰、纸房等14个社区以外区域),棘洪滩街道驻地、上马街道驻地片区和程哥庄片区,高新区核心产业区(具体图示详见附件)。
中国石油大学古镇口校区东侧海基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海军路—高峪村(含)—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凤玉路—玉泉路—风河北路(含孟家庄村)—铁橛山路—海西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最东端与玉锦路连接线—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国道—石寨山路(含青岛海创小镇)—凤凰山路(含王家河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水城路(含冯家岭村、兰西社区)—泰发路—两河支路—两河路—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村、崮上村、隆和大溪谷、清华青岛艺术与科学创新研究院、瑞源未来城、开山口村、康大江山樾、毛家山村、齐鲁之间)—青岛小镇东侧界墙(含青岛小镇)—富春江路(含卧龙山文化陵园以南区域)—昆仑山路—香江路—锦江路—昆仑山路—京信电子有限公司以南—老寨山路—辛安河路—前湾港路—龙湖原山西侧—怀玉山路—云台山路—双泊河路—幸福小镇西侧-2 号疏港高速—团结路—生态园环路连接线—颍河路—昆仑山路—青兰高速—东屯社区—昆仑山路—茂山路—龙泉戚家村村西—云台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基线为边界;村庄,包含该村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
姜山镇:北起水华路(天成药业北邻)向东至 G204→由水华路与 G204 交汇处沿 G204 向南至昌荣路(昌阳医院、海氏海诺老厂区南邻)→向西至姜山镇与夏格庄镇交界处→沿幸福河向北至姜山湿地西→向北与水华路延长线所组成的区域(即水华路以南→G204 以西→昌荣路以北→幸福河以东)。
夏格庄镇:梦鲤大街与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北华贵路顺时针方向→夏六村内通村路→夏格庄镇中心卫生院西院墙→官庄村南通村路→夏格庄三村北通村路→镇应急办东夏格庄三村内南北路。
店埠镇:迟狼路与姜渚路交界处沿姜渚路顺时针方向→姜渚路→南朴路→S214→官东路→迟狼路。
院上镇:永平路和 S214 交界处沿 S214 顺时针方向→永安路→梅园路→通赵家庄村无名路→赵家庄村通 S214 无名路→S214。
南墅镇:南墅镇中心中学向西至水晶路→向南至水晶路与山青路十字路口→向东至山青路与 S214 路口→向北至南墅镇中心中学。
日庄镇:502 省道与日院路十字路界处沿日院路顺时针方向→日院路→日庄中心小学西日东村南北通村路→泊子村村前路(老日院路)→502 省道。
马连庄镇:马连庄镇政府(子站位置)沿富安路向东至红绿灯路口→西至马连庄镇卫生院西侧路口→吉庆路往南至富康路红绿灯路口→向北至马连庄蚕茧站后侧无名道路。
河头店镇:龙泉湖社区三期南与 517 国道交界处沿 517 国道逆时针方向→河头店人民法庭与 517 国道交界处→沁楠香路北与嘉丰路西交界处→高格庄村与龙泉湖社区三期南路交界点。
近日,泰安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放范围: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临沂市主城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临沂市主城区长春路以南,烟汕线—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一线以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规定区域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柳青街道限时集中燃放区域:位于温凉河路与茶山一路交会西100米(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南侧)。
2.义堂镇限时集中燃放区域:位于长春路与中央大街交会处东200米北侧已拆迁片区(酉金湖拆迁片区)。
市民可以在1月28日(除夕)、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到上述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时间外,严格执行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
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兰山区主城区(长春路以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放政策;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市民可以在1月28日(除夕),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到上述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时间外,严格执行我区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1.河东区长春路以南、温泉路以西、沂河路以北、沂河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等。
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沂河新区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以北区域(不含白沙埠镇)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放政策,其他区域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县城东至沂河西岸、南至南外环(向东延伸至沂河)、西至汶河东岸、北至北外环往北200米(向东延伸至沂河)以内的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为县城主城区师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沭河滨河路以西,工业路以东的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县城长江路(东二环路)以西,玉山路(南二环路)以北,泰山路(北一环路)以南,黄河路(西二环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包含分界道路),各乡镇驻地(范围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放区域内,每年除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主城区其他区域及其他乡镇(街道)驻地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县城主城区(北至迎宾路、东至苍山路、南至荀卿路,西至大宗山路—农场路)中的塔山片区(东至文峰路、西至中兴路、南至顺河路、北至兰陵路)、开发区片区(东至泉山路、西至抱犊崮路、南至荀卿路,北至顺河路)和《通告》的其他相关区域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全年全域全时段禁放政策;
东至岩滨路、西至西外环(231省道)、北至北外环(327国道,含新时代药业、玉贵庄、左家王庄、西曹家庄片区)、南至新南外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体育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主城区包括:东至蒙山路,西至吴家庄水库一线,南至日兰高速公路,北至泗河路。在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春节)和正月十五(元宵节)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以下区域内,除夕、春节、元宵节中国传统节日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不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十泉路、南至南三路(南海路,含大成社区、小埠南村、沟头村)、东至东环路(崂山路)、西至西环路(恒山路)的区域;北至北七路(宁海路)、南至十泉路、东至西五路(庐山路)、西至西环路(恒山路)的区域;北至北七路(宁海路)、南至北疏港(文化路)、东至隆山路(北延刘山村路)、西至西五路(庐山路)的区域;各镇驻地。
以下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城区南至十泉路、北至北疏港(文化路)、东至东环路(崂山路)、西至西五路(庐山路)区域;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化工园区;车站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县城主城区东至蒙山五路、南至汶河北路、西至青山路(西外环)、北至新北外环连线(含道路)形成的区域内为限放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县城城区东至城东一路、南至泰安路、西至225省道、北至327国道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划定为限制燃放区域。所有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北外环路(G240)以南、西外环路(G240)以东、南外环路(S246)以北、东外环路(S242)以西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凤凰片区,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各县(市、区)禁限放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聊城市在主城区外“四面八处”设置了集中燃放点,市民可前往燃放。这些集中燃放点分别是:
近日,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多地发布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布禁燃区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音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张店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和各镇办将对所有批发商业市场、商铺等区域进行巡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和法规文件,现就临淄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齐路—青银高速—工业园路—临淄大道—溡源路—乙烯路—华能电厂厂西路—公泉路—南沣路—建设路—辛化路—辛化路淄江路路口东延至淄河临淄段—淄河—胶济铁路—齐王路—北齐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蜂山社区、建设生活区、建南生活区、建西生活区。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4.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12月10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居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在淄博高新区划定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限放时间,现通告如下:
淄博高新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划定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限放时间。
黄河大道以南、鲁山大道以西、青银高速以南、沾临高速以西的高新区辖区,全时段禁止燃放。
限放时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五、正月十五,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2. 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6. 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 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高新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中心、高新区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镇(街道、中心)要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商业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违法燃放举报电线年12月31日止。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来源:《生活帮》综合济南公安、青岛公安、泰安警方、12345临沂首发、东昌府公安、淄博综合广播等